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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像法权(转自互联网,仅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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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20: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鲁波特•格瑞在“摄影师的拍摄权与被摄者的保护法——关于影像法权的讨论”上的演讲(鲁波特 格瑞Rupert Grey 英国著名律师,国际影像法权领域专家)

关于摄影领域的隐私权和作品发表审查制度的讨论

  ——站在世界摄影的高度上审视

  女士们先生们,今天我想谈一下个人隐私权进入欧洲法学界后对摄影师角色的影响,并探讨报道摄影中已经或是将要被限制的领域延伸问题。

  我还想提请大家注意一下欧洲自我审查制度的发展。这个制度是艺术家、出版人和画廊所有者自愿发起的——不发表引起争议的作品。

  表达的自由常常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第一例有记录的触及别人隐私的案例发生在古希腊:一个名叫亚科提恩的年轻人带着他的猎犬穿行在丛林中,忽然看到狩猎女神黛安娜在河中洗澡,此时的她一丝未挂。愤怒的黛安娜不能忍受别人侵犯她的隐私,为防止泄露这个私人领域,她把亚科提恩变成了一只牡鹿,他的猎犬也因此追逐着他。

  千年以后,最高法院的西德利院长将这个案例作为英国的首要案例,“言论自由和尊重个人隐私之间的竞赛”便开始了。这场竞赛现在已成为欧洲社会生活的最主要议题。保护隐私权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同时言论自由和保护隐私之间的平衡需要继续调整和校准。

  我来讲一个故事:一个专业的摄影师拍了一张睡在伦敦街头长椅上的女孩照片,这是一幅有威力的影像,它很好的揭示了无家可归的孤独感。几年后,这张照片在伦敦一个著名画廊的摄影展上展出。与此同时,那个当年的无家可归的女孩经过努力,已经是伦敦某广告机构的创意总监。这张照片理所当然吸引了媒体的注意,并做了广泛的报道。这让那个女孩很难堪,照片反映的是她不愿意公之与众的过去,是她的隐私,换句话说,她已经被侵犯了。她提出要起诉摄影师、画廊和新闻媒体。

  可是另一方面,这张照片不仅是艺术作品而且是社会问题的反映。出版物以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新闻的责任就是告诉读者英国的现状是怎样的,以及它应该是怎样。也是因为公众的利益,摄影师和画廊可以自由的出版艺术作品,而不需要获得作品被摄主体许可。

  什么是隐私?

  隐私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尽管它在传统的社会价值观中有很深的渊源,在法学领域它却是一个新名词。对这个词虽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当我们一旦失去隐私就会大声疾呼。就像迪伦曾经说过的:“很快你就会知道,隐私是你可以出卖的,但是你却不能再把它买回来的东西”。

  隐私权不仅仅只是简单地把保留独立或保守信息秘密的权利。隐私权保护个人的选择和自由,引用英国上议院高级法官霍夫曼的话:“控制个人私生活信息散布的权利和实行该项权利时需要其他人尊重的权利”。

  英国一学院把隐私定义为“有关个人的信息”。德国最高法院对于隐私的叙述有些晦涩:“自我决定的信息”。在我看来主持英国坎贝尔案件的伍尔夫爵士的观点更加明确。奈奥密•坎贝尔是一个著名的模特,她否认自己吸食毒品,但其吸毒的场景却被洛杉矶一匿名的麻醉剂吸食者偷拍。那些照片已经公之于众。伍尔夫爵士认为,人们的隐私权是指个人的一个自由空间,如同甲壳、贝壳、伞或其它更合适的比喻,用以保护个人的空间不受侵扰。

  我喜欢甲壳这个词。在它的下面有蜗牛藏身,当外面的世界看起来有危险时,蜗牛便会缩回去。这是我们安全的藏身之所,我们与世隔绝的地方。恩里克•巴伦特说:“这是人类尊严和自由的某个方面,可以锻炼人们生活的自立性和对生活的把握。如果个人生活的每一步都被关注和报道,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能有好的发展”。尽管法国人在亲吻时,兴奋地可以忽视给他们拍照的摄影师。(《亲吻》(卡蒂埃-布列松,马格南图片社))

  公共利益的定义

  一方面在不断权衡个人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隐私上维持一个合理的度。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西欧和北美,公众有权保护那些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个人信息。

  这当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怎么划分明确的界限来区分什么是隐私,更棘手的是由谁来决定那就是隐私。

  在美国,法院一般不愿意介入新闻案件,因为这些案件往往不好界定,除非是牵扯到名人。他们的形象已是一种所有权,可以被第三方所拥有。(如签约公司,译者注。)

在英国,这个界限的起点是英国人的家,家就是个人的城堡。只要待在自己家中,就可以抵制一切寄生者——那些靠摄影活着的人。但是一旦出了家门,竞争是公平的。在城堡之外,有财力诉讼的富人和媒体间将展开激烈的斗争。媒体很难有一天没有这方面的报道。

不同的国家、文化和宗教在界定隐私权上有不同的观点:什么样的信息、什么样的图片包含私人的信息,哪些可以进入公共领域。上一次我在孟加拉第三届国际摄影节上,参加了一个研讨会,其间西方摄影师拍摄的部落人的照片被指控是窥淫癖者。,英国皇家地理学会在七十年代拍摄巴布亚新几内亚人的照片是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才可以拍摄的。他们私人空间的权利和西方的城市居民一样重要。在孟加拉这里,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强调摄影师和他拍摄对象之间的关系。这个主题成为东南亚摄影学院(孟加拉,达卡。译者注)教学大纲的一部分。摄影师拍照时将这个问题放到哲学层面考虑,在这里要比欧洲的程度更高。

  这类照片在公众利益的概念方面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一个非常重要的界限需要区分:公众感兴趣的是什么以及什么是公众利益。例如,身着比基尼泳装的布丽奇特一定很吸引人们的眼球,但是很难去争议她的服装怎样,好还是不好,这就是公共兴趣方面的问题,它对我们的生活却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或者会有影响?很明显,所有这些旁观者都认为他们的观看是足够重要的。我们就不能歇一会吗?正如一位英国法官嘲讽的说:“法院不该忽略一个事实,那就是如果报纸不报道民众所感兴趣的消息,报纸的出版将会越来越少,这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

隐私和自由之间的矛盾渊源

  在保护隐私与言论自由之间进退两难的困境现在已成为主要议题,而摄影师和他们的出版商就处在漩涡的中心。这个结果将对我们的社会形成深远的影响。未来十年,这个冲突将会在自由国家的议会和法院上演。

  我想用一些时间来探究为什么这种困境会加剧。这里我选择了四个我认为是最重要的动因:

  第一,入侵的环境

  我们生活环境的侵扰日益加剧。每个伦敦人每天会被城市闭路电视(通常供警察有关部门使用,译者注)的镜头拍摄300次。英国每日电讯这月的大标题是“英国,世界上最受监视的国家”。国家信息专员理查德•托马斯在上周伦敦举行的国际隐私权大会上,如是说“我们正梦游向一个被监督的社会……当更多的信息被收集、分享、运用时,我们的私人空间就已经被入侵了,这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我们要对此做出决断。”欧洲法院认为私人空间需要保护,这是一点也不奇怪的。

  第二,花边新闻

  欧洲的小报靠挖掘隐私来获得他们的声誉。狗仔队这个词已经成为语言中的一部分。最著名的例子就是黛安娜王妃(《戴安娜王妃》)和媒体之间的关系。甚至在她死的时候,狗仔队还争相在巴黎的出事地点拍照。很明显,这些是在公众的眼中是应该受到保护的。

  第三,技术时代的到来

  目前的科技进步加剧了这种入侵的形成。更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市民在网上不知不觉地泄露了他们的隐私。通过博客、发信、在线购物、手机摄像头,我们不假思索的将个人信息置入公共领域。企业与政府收集和运用大量的个人信息,他们对我们生活的了解程度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我们不应该忘记,“9•11”以后,在沃尔玛超市购物的消费者已经把所有的个人记录交给了美国政府。这不仅是一种入侵,更似乎是消除。这些大公司如此密切的关注我们,他们的广告总是自然而然地出现在身边。例如,你的电子邮件所反映出你的个人需求和渴望之程度是出奇的精准。

  在一个没有隐私的世界里是无法谈论言论自由的。这里是集权政体的天下,站在司法的角度说话,请你保护好自己。

  第四,摄影

  摄影师记录历史,甚至能改变其方向。尼克•尤塔拍摄了越南战争中躲避汽油弹的女孩,这张照片改变了美国公众对越战的看法。西班牙小镇格尔尼卡,1936年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德国轰炸,有人拍摄了当时的场景并登载在巴黎的报纸上,这张照片激起了人们对战争的恐惧,也激发了毕加索的灵感。他为此创作的作品对人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它仍悬挂在卢浮宫。类似的照片还有许多。

  阿伊达•哈特利在他的个人传记《桑给巴尔岛的箱子》中这样写到 “报道摄影是20世纪最伟大的摄影流派。摄影师来自前一个时代,他们致力于拍摄这个世纪最好的照片——一个西班牙士兵倒下的瞬间(《西班牙士兵之死》)等。对我来说,这些照片让死亡的瞬间变得美丽,战争是那么崇高,那一切混乱又像是对英雄雕像的纪念”。然而这种油然而生的威力来自对个人隐私的入侵。

  长焦距镜头的技术,自动对焦的引入和高速胶片的发明,现在又是数码技术的运用,这些都大大增强了摄影师的力量。英国法学界的许多权威人士不仅强调照片本身的意义,更注重的是它们所传达的信息是任何语言所无法企及的。

  在西雅克斯顿的镜报上,法官是如此陈述他的认定:法院一贯承认拍照可以构成特殊的侵犯,而且在没有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展示出来则更是如此……我认为,这些照片公开发表的自由表达权,超越了特有的侵扰度,入侵到有权人的个人整体性,因此出版界应该承受他们的投诉。

  请注意最后一句话:入侵到有权人的个人整体性,这就使它变成了隐私权的条款。

  法律

  在欧洲, 隐私法来源于欧洲人权大会。其中第八条款这样描述:

  “人人都保有其个人隐私,家庭生活,住址及信件不受侵犯的权力。”

  第十条款:“人人都保有自由表达的权力。 这项权利包括这样的自由……接受和传达信息及观念的自由不受公众权威的干涉和国界的约束。”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自由……应受到其他法律中相关条款的制约。”这就在两者之间设定了一种考虑周到的关系,没有一方更为重要。任何案例都在平衡这两者的关系。

  这样我就可以归结出一个问题:摄影的拍摄对象对隐私权有理性的认识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或者可能是肯定的,那就有第二个问题:将摄影作品公之于众是受什么重大利益的驱使——例如,公众有权力接受照片上所传达的信息吗?摄影作品是新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那些关于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报道。但当摄影作品是揭露社会名流的虚伪时呢? 或者公众有权力去揭露那些名流的虚伪吗?答案:是的,或应该是的。对于摄影师来说,更重要的是:被认为达到艺术水准的哪些照片才会符合公众的“重大利益”?拍摄了描述人们处境的照片, 是否就是记录了人类的历史、构成大众的记忆,就是一面反应社会、揭示自我真相的镜子?答案:现阶段还不是。

第三个重要的问题:仅仅是一张照片,或者是极为相似的照片,就是进入到公共领域了吗?这个问题引起的问题远远多于它的答案:如果你在公共场合亲吻了你的男朋友,这本来是私人举动,可你会将这样的照片公之于众吗?当你的照片在互联网上就像我们的办公邮件一样, 夸张的兜转了数圈后, 也许你就会这样讲:“我的确不介意街道的行人观看我们的亲吻, 但绝不是半个星球的人。”

  照片传达的信息远比词汇所能表达的多得多。之所以给与照片特殊的考虑,是因为它对隐私的显著侵扰。

  他们可以使照片的观看者像观看演出的观众(有时候使用窥淫癖一词可能更贴切)……照片生动地描绘(尽管不必准确)被摄对象的个性和情绪,而更重要的是,单一的、个体的瞬间可能在晚些时候会发生改变或完全不同。”

  我们现在的处境

  首先,这些案子的主线和现在的立法,都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隐私权是我们文化生活和个人发展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个人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才会更好的发展。这个空间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他人只有被许可才能进入。若无隐私,人与人之间将没有亲密可言。澳大利亚维多利亚隐私委员会委员保罗•查德威克在上周的《欧洲人权法评论》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他这样描述隐私的定义:“言论自由的前提”。

  其次,抵御媒体的骚扰是很必要的,现在这一点也达成了共识。英国的一些小报最近建立起“热线”,买“市民新闻记者”用手机相机拍摄的名人照片。在美国西海岸,好莱坞正在为法律的回归而奋争,因为改进的法规使得电影明星们在正常工作时被剥夺了法律的保护。在我做这方面照片的研究过程中,我看到了朱丽亚•安德鲁斯的照片。这是一张清晰的照片,显然是经过她同意后拍摄的合法照片,照片中她被摄影者们包围着。带有她名字的电影巨幅宣传画一直悬挂在好莱坞。然而,这张照片也捕捉到一个非常私人的时刻。尽管被摄影师们包围着,但仍无法掩饰她的孤独。在公众的眼中那是一个属于她个人的时刻,她的微笑有点古怪,甚至有些手足无措。在某种程度上,这张照片隐含着她和摄影者之间的紧张与不安。

  这样我将切入今天的要害问题:保护隐私的危机。这是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部门没有完全认可的。如果将我们的大街变成禁止摄影师和记录片制作者入内的领地,就能防止他们记录我们生活的主要内容。我不能确信我们的立法者能够领会这其中的意义,但是我高兴的看到摄影界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今天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照片都侵犯了拍摄对象的隐私。实话说,它们的影响力就是基于它们对隐私极大的侵扰性。除了给人的心灵带来极大的影响——这是摄影首要的、最重要的功能。照片还能够做什么?这也是驱动摄影师的主要动力。没有这一点那些摄影师只能是些技师。照片中教室里的那些装扮的老师和儿童演员们并不是为我们而做的,也并不是为了子孙后代而做。

  罗伯特•卡帕关于巴黎己方的照片非常有力的诠释了民族的解放,未来的期望和人间的情谊。最重要的就是它描述了法国处于第三帝国暴政下即将解放的特殊时期。当然它也侵犯了那些可以从照片中辨认出来的人们的隐私。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另一张关于战争的照片也是侵犯了人的隐私。这张照片是由菲利普•琼斯-格里菲思在越南拍摄的。照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母亲的悲痛欲绝,垂死的孩子和对此漠然的士兵们。这是对母亲和孩子生活的“特殊意味上的干扰”,但就是这些照片使得战争停止。当这些照片被公布后,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们改变了历史并重塑了人们对国家的理解。由于这些后见之明,公布这些照片的公众效应是很明显的。但是它的作用总是会这么清楚吗?由谁来决定?划定界限并不容易,因为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概念。

  关于这个话题,今天我想与诸位分享我的几点意见:

  首先,把能否出版的权力交给权力机关是一件危险的事情。政府没有这个职能。把握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太重要了,政府是不能胜任的。

  其次,自我审查制度是最危险的审查制度。从它的概念来讲,就没有说服力。年初,出于对出版结果的恐惧,英国和世界其他一些地区自愿关闭了剧院和报社。所以,摄影者和出版社必须提出他们对于自己领域的所有权,并予以保护。

  第三,像卡蒂埃•布列松,罗伯特•卡帕和琼斯•格里菲思等摄影家,并不会按别人的要求发表自己的作品。他们一定是受过教育的、有教养且受到鼓励的。社会风气必须是正确的,而我们的话语在改变着社会的风气。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孟加拉国,新闻摄影做得很好,充满生气。在刚刚过去的几天里,我和很多摄影者进行了交谈,他们表达穷人和被剥夺权力者的呼声,并把他们的作品视为转变事态的工具。我有一张名片,是前些天一个摄影者给我的,他称自己是“摄影行动主义者”。这是一个非常可贵的传统,它最能体现孟加拉国摄影的活力与影响力。

  也许,偶然侵犯个人隐私只是需要赔偿。但它却带来了痛苦。人类最强烈的感情莫过于此。这种照片就像一面扇窗户进入人们的灵魂;虽然那是对战争的真实写照,但它影响了公众的意见,改变了国家领导人的观念。它远非一个艺术作品。

  我们的先驱创造了这些艺术品。审查这些照片就像是枪毙我们的前辈。它们不能被改变。就我来说,我热诚鼓励那些对于记录我们生活中危急时刻充满激情的人们继续他们的工作,而我们的立法者应为这样做的摄影师的权力而斗争。

  克拉克:非常感谢鲁波特给我们做的精彩演讲。这个讲演的内容是他去年底应邀在孟加拉国际摄影节上首次发表的,引起国际摄影界的高度关注。下面我们也来进行这方面的讨论。请前不久刚刚发生这方面问题的Gavin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好吗?

  Gavin(英国研究生):上个周末的晚上,我和同学一起去吃烧烤。刚好碰上警察和保安(城管人员)在大街上没收小摊小贩的东西,把收缴来的桌椅板凳放到卡车上,我就拍了几张照片。这时一个警察发现了,走过来一下就把我的相机拿走了,让我第二天去取。当我去拿相机时,他们把我拍的图片都删掉了。警察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我不能拍这样的照片吗?

  王刚义: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当拍摄的景物是警察或政府不允许的,那就不能发表。这要依靠自己的判断。

  Sara(葡萄牙研究生):警察是可以决定是否阻止你拍摄的吗?

  王刚义:是的,因为他们认为你的照片将来要发表的话,会损毁他们的形象,表现不好的方面,就会阻止你,反正没有这方面的法律。

Anne:(英国研究生)没有法律的意思是否说可以偷拍呢?

  杨晓光:是的,你是可以悄悄地躲着偷拍,然后拿出去发表。但是警察发现你的话,就可以没收你的相机。因为告诉你不要拍了,你还拍,他就拿走你的相机了。

  Gavin:可是警察在没收我的相机之前并没有告诉我不能拍!

  Sharen(英国研究生):我有一个问题,对一个新闻记者来说,什么是可以拍、什么是不能拍的呢?

  克拉克:特别是对外国记者。

  Sharen:作为一个记者到中国来,要到不同的地方采访,明年就是奥林匹克年了,中国政府承诺记者来中国除了个别地方,像新疆、西藏不能去,在中国是有充分的新闻自由。中国的律师是怎样看?

  魏平:记者就不一样了,Gavin 不是以记者的身份拍摄的,所以遇到了麻烦。如果他能有记者证……

  Gavin:可是我根本就没有机会证明我是否是记者,他们问也不问,拿下我的相机就走了。

  克拉克:这个问题对于马上就要去英国拍摄的中国研究生来说也很重要。也就是说,在英国遇到同样的情况,比如碰到警察在一个突发事件的现场,他们要拍摄的话,会是怎样的情况?

  鲁波特:我从来没想过这样的问题。但是非常重要的是,摄影师拍摄和拍摄照片的用途两者之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就是说,拍摄是一回事;而照片发表是另外一回事。如果在英国拍摄这样的照片,没人把你撵走。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你想在杂志、报纸或网站等媒体上发表,图片编辑会对那些吃不准或有风险的照片咨询有关律师。律师就会确认是否有隐私权的问题,是否有人在照片上出现后会损毁形象,这经常是引起诉讼的要点。 但是如果Gavin的事件发生在英国,我就要起诉警察,因为警察拿走了私人物品,而且把私人的影像给删除了,情况就转化成是警察犯罪了。如果警察把你抓起来也行,但是并没有抓你,只是“抢走”了相机!

  克拉克:应该请大卫(英国研究生)谈一谈,他一定会有切身的感受。

  杨晓光:对了,大卫过去做过英国皇家警察,最有发言权了。

  克拉克:我经常听到有人抱怨说,在英国这也不让拍、那也不让拍,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这个问题,因此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大卫,谈谈你的看法好吗?

  大卫:对于摄影师来说,重要的是不要对着警察拍摄。如果你做了,警察就会撵走你。至于你拍摄其它的东西,他是不会干涉你的。可要拍警察,他就会阻止你。你要是不听,他就可也采取“必要的措施”(大家笑起来),至于什么样的措施,每个警察会有不同的处理,但是不会拿你的相机。在英国,警察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是有许多规定的。

  杨晓光:当和Gavin在一起的同学给我打电话,告诉我Gavin发生的事情时,我说别害怕,你们确定相机是警察拿走的就不会有问题。如果相机出现任何问题,我们会让他包赔。

  克拉克:现在让我们回到隐私权,谁有这方面的问题?

  孙颖(中国研究生):在中国拍摄的照片,如果遇到肖像权、隐私之类的问题,图片编辑是不会让你发表的。当我遇到一个突发事件,我就会打电话问在报社作图编的朋友,咨询这个能不能发。如果不行,干脆就别拍了。也就是说,是图片编辑决定照片是否有侵权的问题。

  克拉克:在英国也是同样,正像鲁波特说的那样,出版者作最后的决定,第二次决定。

  克拉克:我们讨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是关于被拍摄者的自我保护权利和拍摄者的自由拍摄权利。我记得在“非典”期间,一对新人在大街上被拍照和作为新闻发表的事件,曾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希望中国的律师谈谈你们的观点。

  魏平:在我看来,如果针对我国官方的公务行为进行了拍摄并要发表,应该征得政府的有关部门同意才能发表。针对公民行为拍摄的肖像权,我国的民法规定是要不以盈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发表会盈利,就必须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如果本人不同意就被发表了,可能就会构成民事侵权的诉讼。

  Sara:对于参加摄影比赛也是这样的吗?

  魏平:这就看摄影比赛的性质是怎样的。

  Julia(德国研究生):比如说是普通的摄影比赛。

  杨晓光:是的,前些日子我们的学生参加了大连市举办的“外国人看大连”摄影比赛,许多人都获了奖。可是在拍摄时,并没有与被摄者签授权书,只是一打招呼就拍了,这样有侵权的嫌疑吗?

  魏平:如果被拍摄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就不违法;就视为他(她)同意了。

  Julia:拍摄时他同意了,后来又变了呢?

克拉克:我希望鲁波特也回答关于以盈利判断是否侵权这个问题。据我所知,在英国的摄影师如果拍摄照片的盈利只是抵偿拍摄的费用,比如支付设备、材料费和维持生计,照片是用于出版、发表,就不会构成侵权;但是拍摄广告或为他人大笔盈利,这就不一样了,需要签授权书。不知中国是怎样一种情况?

  鲁波特:是的,没错。

  魏平:在中国也是同样的。前者,被称为是公众性的、或公益性的,你拍摄的是公众人物,是公益性事物,即使你有一定的盈利,也不会被认为是侵犯私权的;而拍摄商业摄影则是另一回事。

  Party:我想再问一个问题。最近我在拍摄一个纪录片,制片公司是英国来的,并获得了中国政府的允许。在摄制组的工作人员名单中有我的名字,但是我却没有某个媒体的记者证,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就不包括在允许记者随意采访的群体之中呢?

  魏平:再问这样细节问题,我就要收你的律师咨询费了。据我所知,像他这样具有商业性质的行为,拍摄时应该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行。

  克拉克:想问一下王律师,在中国是否有被拍摄者不同意发表,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照片被发表出来,然后引起诉讼的案例?

  王刚义:有,刘翔就是。他有一幅跨栏动作的照片,是公共照片,许多媒体都发表了。但是上海有一家杂志把他作为封面,下面放上文字却成为广告了。刘翔认为这是商业行为,在上海起诉了。但一审败诉,原因是说他是公众人物,他的照片是公众形象,照片的使用并没有损毁他的形象而有助于他的推广。刘翔再次上诉,认为自己虽然是公众形象,但是在跨越的栏上却放上了公司的标志,是商业用途,是通过我来宣传你们,提高知名度吗!后来在二审中双方和解了,杂志拿出一些钱来补偿,说是不要再追究谁的对错了。

  Sharen:如果刚才的例子中,照片不是用于广告,而是出版、发表,又会怎样呢?

  王刚义:如果只使用你的形象,为了公益的目的——照片使用的结果是对公众有益的,又没有损坏你的形象,就没有问题;如果你认为对你有诋毁,丑化你,降低了你的声誉,就可以告他。这是一个区别的界限。

  鲁波特:你想问的问题是:公众人物形象是可以随意用于媒体的出版、发表的吗?

Sharen:这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在英国,公众人物的形象既可以用于大众媒体;又可以用在商业广告中,而不必签署授权书。

  鲁波特:但这不涉及到隐私权,而是法律的确认。一个非常出名的案例是,阿尔文是个著名的赛车驾车手,摄影师拍摄了他使用手机打电话的照片,卖给了一个广告图片社。而广告商把他的手机换成了一款短波收音机作广告。所以引起诉讼,理由是影响个人形象。最后获得25,000磅的赔偿。这就是偷换公众人物的形象做其它商业用途的案例。最有意思的、而且少为人知的一个案例是:一个非常有名的业余高尔夫球手,我忘记了他的名字,他与球赛的其它选手在一起的小憩的照片,被加上一款巧克力,作为商业广告。他为此起诉,但是摄影师在拍摄时的背景是图书馆。这里不同的是,业余高尔夫球是娱乐;职业高尔夫球手是工作。所以摄影师是在工作,他赢了官司。

  克拉克: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在摄影师拍摄照片的自由、被拍摄者的隐私和肖像权的保护、发表等问题出现,并引起诉讼。想问一下中国的律师,中国在不久的将来是否会有这方面相关的法律出台?

  王刚义:目前在中国对公众事物的报道很敏感,但是对平常人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却是非常之弱的。这是非常不平衡的一种情况。中国正在积极改善这种情况,如前所述,中国已经制定出了物权法,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接下来就会颁布民法典,还有一部正在制定的法典是侵权行为法。等这部法典出来以后,基本就配套了。民法典中有一部份叫做人格权法,对个人的隐私、包括家庭等,将大大地提高保护的程度。关于公众人物等方面的法规,也会随着中国的民主进程和越来越开放, 逐渐跟上世界的民主步伐和潮流。

  鲁波特:我听说在中国法律条文的定义中,有关于形象的损害、情感的伤害等名誉权的条款,但是没有隐私方面的独立司法解释。比如在诉讼时可以用版权的依据,但是没有隐私权的条款。感情伤害的律条是很难获得证据的,但是隐私权被侵犯却很容易界定。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律师和英国律师在法庭辩论时总是不能互相认同的一个原因,这将会改进吗?是否会在2002年民法草案的基础上制定出有关于私权的新法律呢?

  魏平:是的。

  鲁波特:太好了!

  克拉克:今天的讨论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按小贴士排)

  在隐私权方面取得进展的重要案例之一、吉尔伯特 杜克鲁斯 魁北克 1997年

  杜克鲁斯是魁北克的一名摄影师,1995年拍摄了一张照片:一个女孩坐在飞机的登梯上。她并不是公众人物,而她的形象也并不引人关注。这幅照片被发表在一个不很知名的《外斯•维尔萨》杂志上。女孩起诉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出版社为这个加拿大首例重要的隐私权诉讼而辩护,但是输了官司。法官的决定是:“能够控制我们的形象被拍成照片,是我们隐私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之二、皮克 法国斯特阿斯堡 2003年

  这是一个从街头录像的素材中抓图做成照片的案例,画面中的男人在凌晨3点钟拎着刀子游荡在曼彻斯特市区,准备自杀。对他来说是幸运的——对我们也是——因为他跨过了这一步,同时也促生了有用的摄影法律。

  当地的权威机构,也是城市闭路电视录像的所有者,因此而有了版权,为BBC英国广播公司提供照片。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皮克难堪,而是使城市闭路电视录像有公众效益。皮克几次起诉到不同的法院,每次都败诉了。他坚持不懈,最后在欧洲法院用人权法状告英国。

  2003年,斯特拉斯堡法院做出判决,合议庭认为这是侵犯了皮克的个人生活。因为展示他的形象特征,并不是“重要”的公众利益所必需的。完全可以把他的个人特征做的模糊一些。依据欧洲人权法裁定,英国政府必须延伸对皮克的保护范围。

  之三、凡•汉诺威尔 斯特拉斯堡 2004年

  这是另一欧洲人的案例。它牵扯到摩纳哥国家的卡罗琳公主。她没有以官方的身份出现——这一点很重要。这并没有停止《本特》杂志对她私生活的关注。他们拍摄了公主在海滩、在街上、以及离开饭店的照片。她为自己的隐私权争斗了11年,终于赢得了在欧洲最重要的一次判决。

  法官说,在界定隐私权时的一个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是,无论出版机构如何“对有争议的公众利益做出贡献”,正如我前面解释的,这种信息是否在实质上影响到普通公众的生活才是决定性的。法院的判决是,卡罗琳公主的照片除了满足读者的好奇心以外,别无它能。

  这个判决的最重要部分,从图片社的视角来看,是强调国民有责任和义务来保护公众人物,他们有自己“控制照片被使用”的权力。这种司法姿态偏重于隐私权,是一项有争议的改变。它给摄影的传统信念敲响了警钟——除非是委托拍摄的人像,照片的主人都有控制使用的专有权,或是给与其他的授权。

  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法院重申,从每个人的人格发展的角度出发,保护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是重要的基本原则。这种保护……延伸到个人的家庭周围以及社交领域。法院考虑到,尽管普通公众知晓的人物,也必须能够享有“合理合法的保护”和得到尊重的私生活。
发表于 2009-1-4 21: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终于拜读完毕!
发表于 2009-5-9 06: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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